各处室、各二级学院(部):
国家奖助学金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5〕37号)要求,现将我院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
2000元、3000元、4000元;
二、评定对象、评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评定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备注: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度学生素质加分靠前。素质加分以各二级学院统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为准,二级学院在统计素质加分时可适当参考学生考级考证情况;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量化如下:
第一种情况:2014-2015学年度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的,学习成绩排名应在本年级专业内位于前10%(含10%)视为获得参评资格,其中学习成绩以教务系统为准;
第二种情况: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加分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2),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认定为上一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上一学年度学生素质加分靠前。素质加分以各二级
学院统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为准,二级学院在统计素质加分时可适当参考学生考级考证情况;
(6)学习成绩(以教务系统为准)优异。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2014-2015学年度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的,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本年级本专业内位于前10%(含10%);
第二种情况: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
3.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我院认定为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6)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三)否定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1.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的;
3.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宾馆等娱乐休闲场所消费的;
5.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的;
6.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作他用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注:如有疑问可以咨询辅导员或直接联系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028-61568019)
特此通知
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8日